币安官方注册入口更新:2026虚拟货币监管新规深度解读
2026年2月6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多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该通知在2021年9月24日发布的“924通知”以及去年年底相关部门会议的基础上,对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了**定性,并细化了现实世界资产**化(RWA)的监管框架。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该通知进行详细解读。
明确虚拟货币与RWA的本质属性
通知**条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币属性,尽管其名称中包含“货币”,但不能作为法定货币流通使用。同时,所有与加密货币相关的业务均被定义为“非法金融行为”,包括以下行为: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即OTC,俗称“出入金”);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即交易经纪服务);**发行融资(ICO)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如质押等)。
此外,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形式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针对稳定币,通知特别指出,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中变相履行了部分法定货币功能,因此未经批准,**人不得发行人民币稳定币。
对于RWA,通知明确了其定义,并禁止在**境内未经授权发行**RWA产品或参与相关产业链活动,除非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如联盟链或数字人民币)。同时,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相关服务。
健全工作机制:央地协同、条块结合
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强调了属地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和RWA相关风险的防范与处置工作。具体职责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联合**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落实,并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第五条至第八条主要涉及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或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其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此外,通知还要求媒体和互联网企业不得随意宣传虚拟货币或RWA相关业务,并对“虚拟货币”、“稳定币”、“RWA”等关键词的广告宣传进行严格监管。
**禁止“挖矿”及相关服务
第九条明确规定,**梳理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同时,“矿机”生产企业不得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服务,但允许合规生产的矿机出口至境外。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针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虚拟货币和RWA相关业务提出了严格要求:未经审批,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RWA相关业务需接受多部门联合监管,外债或境内权益海外发行需报证监会备案;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可在境外开展RWA业务,但需遵守境内监管体系。
法律责任与投资者风险提示
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或RWA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九条则强调,**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或RWA相关金融产品,若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总结
此次通知是对“924通知”的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虚拟货币与RWA的法律属性及监管框架。虚拟货币方面,通知延续了此前的严格监管态度,同时对稳定币的监管预留了空间;RWA方面,则通过传统金融监管框架实现了有效剥离。未来,随着各部门进一步细化监管政策,虚拟货币与RWA领域的合规化发展将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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