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下股份被稀释账务处理 股权被稀释成本法转权益法
linx阅读:2024-11-14 13:56:05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即稀释股权而丧失控制权):
例如:60%(成本法)→20%(权益法)【稀释股权】,
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2)对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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